46. 各级机构网点的管理部门必须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并按凭证种类、数量详细登记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和一般凭证必须分开保管。
47. 重要空白凭证在领用过程中实行(双人)以上经手,必须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安全,严防丢失。
48. 基层信用社对客户交回的以及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做出明显(作废)标记,造具清单,妥善保管,经上级机构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集中销毁。
49. 重要空白凭证管库员,不得(领用)、(使用)重要空白凭证。
50. 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人不得兼职(销号员)岗位。管库员、领用人、销号人实行三人制约分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