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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第八章考点-我国B股的清算与交收模式

发布时间:2011-04-07 11:50 来源: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查看:次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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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B股的清算与交收模式

  一、上海市场B股清算交收【T+3清算】

  B股结算会员分基本结算会员和一般结算会员。

  交收采用净额交收和逐项交收结合的制度。

  (一)净额交收

  对境内结算参与人的不涉及托管银行的交易实行净额结算

  1、T日交易结束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B股交易数据,根据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的收费项目进行交易数据清算。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T日24:00前向相关参与人发送交收通知书【各结算参与人在T日的交易明细数据、交易结算费用及结算金额】。各参与人可据此与其各营业部进行二级清算。

  3、净额结算交易无需进行交收指令对盘,完成交易的结算参与人必须无条件履行交收责任。

  (二)逐项交收

  对境外结算参与人以及境内结算参与人的涉及托管银行的交易实行逐项结算。

  1、T日交易结束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接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B股交易数据,根据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的收费项目进行交易数据清算。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T日24:00前向相关参与人发送交收通知书。交收通知书包括各结算参与人在T日的交易明细数据、交易结算费用及结算金额。

  3、结算参与人须对其交易进行交收确认。证券公司参与与最迟需T+2日13:00之前,托管银行参与人最迟需于T+3日13:00之前,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送结算交收指令。

  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交收指令于T+2日14:00

  之前完成所有交收指令的预对盘,并将预对盘结果发送给相关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及时核对预对盘结果文件。如果有未匹配成功的指令,结算参与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可最晚于T+3日12:00前将修改后的交收指令发送至结算公司。最终交收以截止时间前的最新交收指令为准。

  5、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T+3日13:00进行最终对盘处理,并在14:00前向结算参与人发送T+3对盘结果文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对盘成功的交易按交收指令完成交收,对对盘不成功的交易实行待交收处理。

  (三)具体程序

  1、交收流程。

  ⑴境内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在其备付金账户中完成。

  ⑵境外参与人必须在交收日12:00[银行到账时间]之前将当日交收应付款汇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银行账户。

  ⑶当日资金交收和证券交收完成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参与人发送交收确认书;结算参与人应根据交收确认书向投资者做出B股交易交收的最后确认。

  2、待交收处理。

  对买入交易,券商须在当日承担交收付款责任;对卖出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相应款项冻结在券商资金账户中,并冻结待交收对应股票,在交收最终确认后,完成资金和股票的正式交收。

  3、透支处罚。

  每天按透支金额的5‰收取罚金

  二、深圳市场B股清算交收模式

  只采用净额交收制度

  交收过程存在一类指令和二类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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