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市场、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内容和统一行业诚信档案工作。
掌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使用、监督管理;熟悉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设立的意义和职责。
我国及时总结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确立了指导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
1.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的需要。
2.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
3.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
4.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发行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3.“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4.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证,而证券从业者的自我管理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国家监督与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是世界各国共同奉行的原则。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手段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在于:运用和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监督证券中介机构依法经营;防止人为操纵、欺诈等不法行为,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调控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规模,引导投资方向,使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国际证监会公布了证券监管的3个目标: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统性风险。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
1.法律手段。
2.经济手段
3.行政手段。
三、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近20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为一体的监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
(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成立于l992年10月。中国证监会在上海、深圳等地设立9个稽查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共设立36个证监局。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1.中国证监会的职责。
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可以履行下列职责:(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证监会内设相应的职能管理部门,履行上述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发行监管部、市场监管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办公室、基金监管部、期货监管部、稽查局、法律部。
2.中国证监会有权采取的措施。
(1)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进人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四、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
(一)对证券发行上市的监管
1.证券发行核准制
2.信息披露
● 信息披露的意义。各国均以强制方式要求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价值判断;(2)防止信息滥用;(3)有利于监督经营管理;(4)防止不正当竞争;(5)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信息公开是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关键因素。
●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1)全面性。不得有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2)真实性。(3)时效性。
● 证券发行与上市的信息公开制度
证券发行与上市的信息公开制度;证券上市信息的公开;
● 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报送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并上报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 信息披露的虚假或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