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
1994年,颁布全面规范 的第一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 在华经营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标准
1996年,颁布《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方法》,允许 在上海浦东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限于外资企业和境外居民
1998年3月,发布《关于批准 加入全国同业拆借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 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和现券交易
1998年8月,批准深圳为第二个允许 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城市
1999年7月,发布《关于扩大上海、深圳 人民币业务范围的通知》,放宽对 人民币业务客户的地域限制和人民币业务的规模限制,允许 向同业借入一年期以上的人民币资金
第三阶段
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取消 办理外汇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允许 经营对中国企业和中国居民的外汇业务;在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四个城市向 开放人民币业务
2001年1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修订版)
2002年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版)
2002年12月,在广州、青岛、珠海、南京、beplay888体育 五个城市向 开放人民币业务
2003年12月,在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四个城市向 开放人民币业务;允许 在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经营对中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
2003年12月,颁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入股中资银行的资格条件和持股比例
2004年12月,在昆明、北京、厦门、沈阳和西安五个城市向 开放人民币业务
2005年12月,在汕头、宁波、哈尔滨、长春、兰州、银川、南宁七个城市向 开放人民币业务
2006年1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理条例》
2006年1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6年12月,取消 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允许 对所有客户提供人民币服务;取消对 在华经营的非审慎性限制
中国银监会(二OO七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