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 类 | 内 容 | ||
清查范围 | 全面 | 清查对象 | (1)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 (2)财产物资,包括在本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未完工程等;属于本单位但在途中的各种在途物资;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保管的材料物资;存放在本单位的代销商品、材料物资等。 (3)债权债务,包括各项应收款项、应付和应交款项以及银行借款等。 |
适用范围: (多选) |
(1)年终决算前,为确保年终决算会计资料真实、正确,需进行全面清查。 (2)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前,中外合资、国内联营前以及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前,为了明确经济责任,需进行全面清查。 (3)开展全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活动,为了摸清家底,准确地核定资产,需进行全面清查。 (4)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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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 | 清查对象 | (1)库存现金,出纳人员应于每日业务终了时清点核对。 (2)银行存款,出纳人员每月至少应同银行核对一次。 (3)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等,年内应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对各种贵重物资,每月应盘点一次。 (4)债权债务,每年至少应同对方核对一至两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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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流动性较强的资产 | ||
清查时间 | 定期 | 上述局部清查都是定期清查。 | |
不定期 | 一般适用以下几种情况: (1)更换财产物资、库存现金保管人员。 (2)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损失。 (3)有关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对本单位进行会计检查。 (4)进行临时性清产核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