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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一周大事回顾

发布时间:2014-02-21 09:53  来源:行业新闻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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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银行(601169,股吧)高管涉内幕交易信披制度性漏洞凸显

  北京银行19日午盘后上演火箭式封涨停,同一天跟风涨停的还有年后累计涨幅已达42.94%的中信银行(601998,股吧),两家银行流通市值超过2000亿元。

  大象起舞并非毫无依据。19日早间,北京银行正式与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米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内容涉及移动支付、便捷信贷、产品定制、渠道拓展等多个方面。

  原本是美事一桩,却因为公告与消息发布时间的不一致,引发了外界对其信披制度漏洞的质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19日午间就收到了北京银行关于本次协议签订的新闻通稿,但相同的内容却在19日晚间才由公司公告。

  风波不止于此。就在此前的18日,北京银行公告称,该行主管金融市场部的副行长赵瑞安17日买入本行股票3万股,耗资22.14万元,这样的“巧合”引发市场对于赵瑞安涉嫌内幕交易的质疑。

  北京银行相关人士19日晚间对本报回应称,高管增持有着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对此行为慎之又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况。另据媒体报道,赵瑞安的增持意向报告在很久以前就提交了,经过允许才进行增持,并不是17日突然的决定。

  但是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认为,这样的说法并不能说明内幕交易不存在“意向报告可以提前提交,但具体的买卖时点是高管个人的决定。”他举例称,高管可以提交一份未来3个月的增持意向报告,但这3个月中到底哪一天交易,是高管自己的决定,“难道说有人逼迫他获批第二天就增持?”

  对于赵瑞安何时提交了增持意向书,又为何选择17日的敏感时点买入股票,甚至其与小米公司的合作规模有多大,北京银行的公告中都没有明确说明。更令人担心的是,这样的做法一旦成为先例,后续上市公司或将纷纷效仿,市场秩序也将面临考验。

  针对北京银行相关人士的解释,许峰认为太过笼统,而且还要看相关事件是否与该公司自己制定的内幕交易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相违背。

  在北京银行2010年10月30日发布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下称“管理制度”)中,有几项涉及定义、分类和知情人界定的相关规定。

  在关于内幕交易信息的定义中,管理制度提及“是指涉及本行的经营、财务或者对本行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事实上,北京银行与小米公司的协议19日晚间才公开,而消息却在中午就已经在网络上蔓延,本报记者也在协议签署后获得了相关的情况介绍。其中的时间差,至少在技术层面符合上述内幕交易定义。

  许峰对此认为,敏感信息的公告与消息发布应当同步。以去年宏源证券(000562,股吧)的重组为例,早在消息传遍市场之前,宏源证券就启动了盘中临时停牌,晚间才发公告称,正在谋划重大事项。

  而除非赵瑞安并不知晓北京银行与小米公司的合作,不然他已构成掌握内幕信息的事实。

  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交易信息的分类则显示,包括但不限于“本行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许峰对此解读称,这条规定关键在于怎么界定“重要合同”?北京银行在公告中并未披露整体合作的大致规模。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则认为,银行“触网”(触碰互联网金融)目前无法量化。

  另一方面,对于内幕交易信息知情人的界定,管理制度称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显然,赵瑞安就在内幕交易信息知情人之列。

  最后,管理制度规定:“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本行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

  本报记者查询发现,管理制度的依据为《中国证券法》,相关内容基本一致。许峰也对记者说,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在各公司的内幕交易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中都有所体现。上市公司一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该制度。

  由此,尽管北京银行的公告中称,赵瑞安表示其买入股票纯属个人行为,是基于对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和看好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前景,但市场仍旧质疑赵瑞安通过内幕交易获利。

  北京农商行平谷支行原行长韩立峰受贿1300余万元受审

  利用担任行长的职务便利,为2家房地产公司在获取贷款、延缓催收贷款方面提供帮助,北京农商行平谷支行原行长韩立峰收受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款1300余万元,被检方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8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韩立锋于2011年至2012年间,在担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支行行长期间,先后分别接受2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贾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2家公司获取贷款、延缓催收贷款等方面提供了帮助,先后2次共计收受姜某给予的1000万元,5次共计收受贾某给予的款物318万余元。2013年9月,韩立峰被查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韩立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8日恰逢韩立峰43岁生日,在庭审中,韩立峰当庭承认指控属实,表示认罪。至于受贿的欠款,韩立锋以母亲的名义存了起来。“当时我母亲说千万不要干违法的事,但我还是因为贪念收了赃款”。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以上信息摘自《第一财经日报》、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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