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开除处分( )
A、发放假名(假身份证)、假地、冒名、顶名、化名贷款的;
B、因玩忽职守被他人假名、冒名骗取贷款的;
C、自批自贷、互批互贷的;
D、伪造虚假信贷申请材料报批的;
E、未经批准核销呆账贷款的。
8、在减免欠息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经济处罚和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
A、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B、越权审批,或减、免欠息;
C、恶意串通债务人,骗取批准减免欠息;
D、未经批准,擅自减免欠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