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各参与者在办理银行汇票业务及资金清算时应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查必及时、复必详尽”。
7、出票社(行)在办理签发银行汇票业务的过程中必须执行印、押、证分管制度。
8、对于复核未通过的银行汇票签发交易,属于复核时录入错误的,由复核员进行再复核。属于录入员录入有误的退回录入员进行修改。银行汇票签发信息的修改人必须是原录入员,修改完毕后再次交复核员进行复核。
9、签发时已指定代理付款社(行)的银行汇票,必须由指定的代理付款社解付,不得由其他社(行)办理解付。
10、出票社(行)经办人员接收来帐借方报单,并打印两联来账借方凭证,使用结清银行汇票交易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