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内财会〔2010〕1357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圆满完成培训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内财会〔2006〕860号)规定,凡持有我市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会计人员必须参加2011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正在大中专院校或学院会计类专业学习的学生,不必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
二、培训内容
(一)企业类会计人员的必修内容是《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及相关制度应用指南》、《新企业会计准则精读精讲》、《财税专题知识讲座》。
(二)行政事业类会计人员的必修内容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三、培训形式
按照有关规定择优委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区分单位类型、采取现场集中培训的形式开展。
四、组织管理
由市财政局确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定点培训机构承办。
五、会计从业资格证审验登记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且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方可按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到市财政局进行审验登记。
(二)以前年度没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的,必须通过其他培训形式(如网络培训)补齐遗漏课时,合格后,方可连同2011年度继续教育一并进行审验登记。
(三)在校学习的会计类专业学生可凭学生证直接办理继续教育审验登记。
六、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继续教育工作,积极鼓励和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培训提供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妨碍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二)定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在显著位置公示本年度继续教育内容,课时要求、授课教师简介等,自觉接受市财政局会计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培训质量。
(三)培训收费标准按《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内发改费字〔2010号〕621)文件执行,每周期200元/人(不包括教材费)。各定点培训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弄虚作假,只收费不培训。
(四)所有参训人员必须在网上完成信息采集并经市财政局确认后方可参加培训。
七、时间安排
2011年6月20日至9月31日,具体时间由各培训机构根据报名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