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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1-02-28 12:44 来源: 会计从业资格资料查看:次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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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省属驻临各单位:

《临夏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临夏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提高会计工作水平,规范会计人员任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第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三条 在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出纳、财产物资保管人员和会计档案管理人员。

第四条 单位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违反《会计法》任用无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停办相关业务,并按《会计法》第五章罚则进行处理。

第五条 单位任用(聘用)、更换会计人员必须报经同级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单位不得随意任用和更换会计人员。

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一律实行考试制度,每年一次。

第七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法》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制度;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州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颁发和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专业知识、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证人员不得私自涂改和转让。

第九条 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建立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档案信息,及时记载和更新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表彰奖励和违规被处罚情况。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一)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学时情况;

(二)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变更情况;

(三)遵守财经纪律,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第十一条 州、县(市)财政部门对在岗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及注册登记情况;

(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十二条 在年度审计或各项财务检查中发现会计人员有违规操作事实的,延长年度培训时间或者参加专题培训班,连续两年发现相同违规事实的,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

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会计单位和会计人员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为建立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创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平台,实现对全社会会计人员的动态管理,实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上学习方式,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4小时,每年元月1日开始至11月20日结束。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原则,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州、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相关培训的组织实施,并避免重复培训的发生,切实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仍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律法规,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敬业爱岗、廉洁奉公,杜绝经济犯罪,避免铺张浪费,在实际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州、县(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评选工作。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先由单位推荐,州、县财政部门予以审定,评选工作一般两至三年进行一次。对成绩特别突出的,推荐参加全省、全国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

第十八条 通过州、县(市)财政会计管理机构评选获得先进会计工作者的人员,由州、县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并推荐参加全省、全国获得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持证人员用假学历等欺骗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一经发现一律吊销,并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连续三年未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将自动取消其会计从业资格,并自失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因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会计管理部门建立特殊档案使其不能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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