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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江会计证《财经法规》考试重点--预算管理的职权

发布时间:2012-01-03 14:53 来源: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查看:次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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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改变撤销权;

  2.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各级政府:报告权、汇总备案权、执行权、监督权、改变撤销权;

  特殊:乡、民族乡、镇政府没有“汇总备案权”、“改变撤销权”。

  2.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编制权、组织和监督执行权;报告权;

  2.各单位:编制权、上缴收入、安排支出、接受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根据预算法规定,国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一)预算收入

  1.按来源划分:

  (1)税收收入;(90%以上)

  (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3)专项收入;

  (4)其他收入。

  2.按归属划分:

  (1)中央预算收入;

  (2)地方预算收入;

  (3)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二)预算支出

  1.按照内容划分:

  (1)经济建设支出;

  (2)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4)国防支出

  (5)各项补贴支出

  (6)其他支出。

  2.按主体划分:

  (1)中央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2)地方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四个环节:编制、审批、执行、调整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财政年度

  公历1月1日~12月31日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1)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包括:

  ①法律、法规;

  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③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④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⑤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2)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包括:

  ①法律、法规;

  ②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③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④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⑤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入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试预算编制(步骤由国务院制定)。

  (1)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

  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③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④地方上解的收入。

  (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③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④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⑤上解上级的支出;

  ⑥下级上解的收入

 (二)预算的审批

  1.审批(人大)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2.批复(政府财政部门)

  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全国人大批准中央预算30日财政部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

  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15日中央各部门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本级人大批准中央预算30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

  各地政府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15日地方各部门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3.备案(预算上报备案)

  预算批准后要及时向国家机关备案。

(三)预算的执行

  预算执行工作是实现预算手指任务的关键步骤,也是整个预算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1.预算收入执行

  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及时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2.预算支出的执行

  三原则:(1)按照预算拨付;(2)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3)按照进度拨款。

  3.国库的设置与管理

  (1)概念: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2)设置: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3)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对中央财政负责。

  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接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地方财政负责,并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经理就是经营与管理

  (4)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5)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4.财政执行情况的报告

  政府财政部门每月向本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按下列说明项财政部报告本行政区域预算执行情况:

  (1)预算收支旬报:每旬终了后3日内;

  (2)预算收支月报:每月终了后5日内;

  (3)每月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文字说明材料:每月终了后10日内;

  每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文字说明材料:季度终了后15日内;

  (4)年报(年度决算的变高事项),依照预算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预算的调整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的变更。

  各级政府对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中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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