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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河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学习笔记(6)

发布时间:2010-12-30 15:36 来源: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查看:次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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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于三个因素:1.单位规模大小;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的要求。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例题·判断题】根据《会计法》的要求,所有单位都必须设置会计机构。( )

  [答案]×

  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概念

  从事代理记账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根据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表委托人办理的业务主要有: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委托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职责

  1.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2.代理记账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义务

  (1)守法: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保密: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拒绝: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解释: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例题·单选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 )。

  A.基层领导人员

  B.中层领导人员

  C.高层领导人员

  D.行政领导成员

  [答案]B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例题·单选题】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A会计员

  B助理会计师

  C会计师

  D高级会计师

  [答案]C

  四、总会计师

  (一)概念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总会计师协助单位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二)设置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三)职权

  总会计师是单位的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的参谋和助手。

  (四)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

  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对于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
五、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和取得范围

  1.概念: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范围

  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体岗位自学。)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3.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1.管理权限。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2.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3.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4.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如果前后两个单位同属一个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则在该机构办理调转手续。如果前后两个单位分属不同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则先到原注册机构办理调出手续,然后再到调入单位所属的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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