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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票据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份1.2.10大写前面加零,日期1-9.10.20.30大写前面加零
二、银行结算账户
三、票据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收款人: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付款人: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又称汇票主债务人
背书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保证人: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意外的他人担当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非基本当事人签章不符合规定,不影响票据和其他签章的效力。
四、票据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五、票据丧失
原因:灭失、遗失、被盗
补救措施:挂失支付、公式催告、普通诉讼
时限\票据 |
银行汇票 |
银行本票 |
支票 |
提示付款期限 |
一个月 |
2个月 |
10日 |
票据权利时效 |
2年 |
2年 |
6个月 |
以上时限均从出票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