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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黑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教材总结(6)

发布时间:2010-09-25 12:57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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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法律责任

具有不履行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资料不真实完整,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会计人员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十种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3000-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20000元罚款

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犯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单位通报,对单位处5000-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3000-50000元罚款,对行政人员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出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

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同时玩忽职守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泄露国家秘密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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