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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黑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教材总结(4)

发布时间:2010-09-25 12:57   来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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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

社会监督

政府监督

监督主体

各单位内部的会计结构,会计人员

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任何单位和个人

财、审、银、证、监、险

监督对象

本单位内部的经济活动

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

会计行为

监督内容

人员的职责权限、重大事项、财产清查、会计资料内部审计应当明确

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

1.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4.会计人员是否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特点

职责明确,相互制约,严格程序,如实记录,定期检查

独立性、有偿性

强制性、无偿性

其他

内部控制基本结构:控制环境、会计系统、控制程序。
内部控制基本方式:
组织规划控制
(1)不相容职务的分离
授权与执行
执行与审核
执行与记录
记录与保管
(2)组织结构的相互控制:检查者不能从属于被检查者
授权批准控制
一般授权;‚特定授权
预算控制
财产保全控制
接近控制;‚定期盘点控制
风险控制:经营风险、财务风险
内部报告控制:日、周、月、季、年、报
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1.注册会计师: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得代写章程合同,不得代办税务登记。
2.会计事务所设立的条件:
合伙:2名以上,书面协议名称、场所。
有限责任:5名以上股东,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注册资本。
3.合伙人/股东应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专职执业;前三年没有行政处罚;有最近连续五年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经历,其中在境内不少于三年;前一年没有因隐瞒、欺诈等手段申请成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撤回。
4.终止条件:7条
5.业务范围:审计、会计咨询、会计服务、出具审计报告、出具验资报告。
6.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据审计报告,不得由于任何主观或客观原因出具不实不当的报告。
7.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社会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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