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 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法律责任(5)

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法律责任(5)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来源: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辅导查看:次 打印 关闭
(www.sinusindia.com)温馨提示:凡告知“加qq联系、无需任何条件、工作地点不限”,收取服装费、押金、报名费等各种费用的信息均有欺诈嫌疑,请保持警惕。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1、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

  (2)泄露国家秘密罪。

  2、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

相关链接:

  更多:

分享到:

热评话题

Back to Top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