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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产生

发布时间:2011-11-17 11:52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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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四章 国际税收协定

  知识点二、国际重复征税及其产生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包括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和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三种类型。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的重复征税。(狭义的重复征税)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的重复征税。(广义的重复征税,一般有股份公司组织形式所引起)

  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是由普遍实行复合税制导致的。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1、前提条件: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

  2、根本原因: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是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

  3、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形式:

  (1)、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下的国际重复征税

  (2)、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的重叠下的国际重复征税

  (3)、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下的国际重复征税。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经济影响

  1、加重了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影响投资者对外投资的积极性;

  2、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3、阻碍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

  4、影响有关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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