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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征收管理之自行申报纳税

发布时间:2011-11-17 11:51 来源: 税法查看:次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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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

  知识点二十二、征收管理之自行申报纳税

  一、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1、自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二、自行申报纳税的内容

  1、构成12万元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不包含在12万元中的所得。

  (1)、免税所得。

  (2)、暂免征税所得。即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三、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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