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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印花税法

发布时间:2011-11-04 16:46  来源: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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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一章 印花税法和契税法

  知识点一、印花税法

  一、印花税基本原理

  (一)概念: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1、征收范围广;2、税负从轻;3、自行贴花;4、多缴不退不抵。

  二、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税法所列举凭证应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按征税对象又分为五类:

  1.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如果一份合同由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共同签订,那么签订合同的各方都是纳税人。

  2.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书据由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则各方都是纳税人。

  3.立账簿人:是指开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4.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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