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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预习--税务处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1-10-24 17:06 来源: 税法查看:次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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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十三、税务处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1.对于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同类价格或组成计税价):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记忆小贴士: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组价公式的数学模型:(A+B)/(1-C)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3.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4.通信工程营业额不包括安装设备的价值。

  5.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6.纳税人按规定扣除有关项目,需要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否则该项目不得扣除。

  ①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②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③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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