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会计师> 税法> 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预习-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预习-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发布时间:2011-10-21 20:13 来源: 税法查看:次 打印 关闭

重要提醒:本网站所发布内容为转载资讯,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内容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凡私自告知添加联系方式、保证无条件入职、收取各种费用等信息,请保持高度警惕,防止上当受骗造成各种损失。

银行招聘考试备考资料

知识点一、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境内”的含义1.提供或接受税法规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出租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应税行为的含义:

  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等9大类劳务;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保险劳务:一是指境内保险机构为境内标的物提供的保险,不包括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二是指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物所提供的保险。(简单的说就是看标的物)

分享到:

Back to Top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