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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审计强化讲义3.3: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1-07-11 01:37   来源:审计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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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等。

  一、民事责任

  (一)《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

  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注册会计师法》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注册会计师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其中关于民事责任的条款是第42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证券法》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公司法》的规定

  2005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行政责任:

注册会计师

警告、暂停执业、吊销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经营、撤销

  《证券法》规定,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附《证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刑法》的规定:

  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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