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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解读辅导: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发布时间:2012-04-25 12:02 来源: 注册会计师资讯查看:次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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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2、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专用发票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项目 具体情形 税务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1、无法认证 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1、重复认证 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2、密文有误
3、认证不符
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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