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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外国投资者并购

发布时间:2012-02-09 18:00  来源:经济法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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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六、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一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

股权并购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资产并购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对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后,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外汇核准、登记、备案及变更手续。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1、境内公司、企业或者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上述要求。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3、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因为原内资企业不存在了,变成了外资企业的中方)。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原内资企业继续存在)。

  【相关考点】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4、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

  5、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  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其所购买股权在原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即:注册资本数额不变。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增资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原其他股东,在境内公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

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 
210万美元以下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500万美元以上至1 200万美元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1 200万美元以上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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