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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外商投资企业

发布时间:2012-02-09 17:57 来源: 经济法查看:次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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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注意:无论合资、合作,外方可以是个人,中方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可以是个人。

  (三)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亦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它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其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简称外国股东)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股东),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注意:对于以上“限制”和“禁止”两类,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有关规定中都会涉及到。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一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1、现金出资

  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2、实物出资

  (1)中外投资者以实物出资需要作价时,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2)中外投资者用作投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并应当出具其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任何一方都不得用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用自己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实物出资,也不得以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3)外方投资者用以投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还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4)外方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的,应符合下列条件:①为企业生产所必需的;②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3、场地使用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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