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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财务成本管理》预习-利润

发布时间:2012-01-10 15:49 来源: 财务成本管理查看:次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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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财务成本管理》科目

第十一章 股利分配

知识点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有:

依法分配原则    国家有关利润分配的法律和法规主要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企业在利润分配中必须切实执行上述法律、法规。 
资本保全原则    利润分配是对经营中资本增值额的分配,不是对资本金的返还。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存在未弥补的亏损,应首先弥补亏损,再进行其他分配。 
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    企业必须在利润分配之前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否则不能进行利润分配;同时,在利润分配之后,企业还应保持一定的偿债能力。 
多方及长短期利益兼顾原则    兼顾投资者、经营者、职工等多方利益;兼顾长期和短期利益。

知识点二、利润分配的顺序

(1)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    可供分配的利润=本年净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
   如果为负数,不能进行后续分配。
  如果为正数,进行后续分配。 
(2)计提法定公积金    按照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的本年净利润计提
  年初存在累计亏损:法定公积金=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的本年净利润×10%
  年初不存在累计亏损:法定公积金=本年净利润×10% 
(3)计提任意公积金    由股东会决定 
(4)向股东支付股利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从本年净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 

  【思考】假设年初未分配利润+100万,本年净利润-50万,可供分配的利润=+50万,可以进行后续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需要计提法定公积金?

  不需要提法定公积金,因为法定公积金是基于当年有利润的情况下才提。注意尽管不计提法定公积金,但可以向股东分配利润。

  【注意】作为上市公司公开增发或配股的重要前提条件,强调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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