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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贷款考点串讲7.1-个人质押贷款

发布时间:2011-06-13 15:17   来源:个人贷款 查看: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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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个人质押贷款

  1. 个人质押贷款的含义

  个人质押贷款是借款人以合法有效、符合银行规定条件的质物出质,向银行申请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个人贷款业务。是国内最早开办的个人贷款产品。

  可作为个人质押贷款的质物主要有:①汇票、支票、本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应收账款;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个人质押贷款特点

  (1)贷款风险较低,担保方式相对安全;

  (2)时间短、周转快;

  (3)操作流程短。一般在柜台办理,按照对网点授权大小进行审批;

  (4)质物范围广泛。

  3.个人质押贷款要素

  (1)贷款对象

  在中国境内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质物作质押担保。

  (2)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期限贷款利率执行,各银行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上下浮动。以个人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不变。

  (3)贷款期限

  一般规定不超过质物的到期日。多项质物质押的,不能超过最早到期日。

  (4)还款方式

  包括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任意还本、利随本清法,按月还息、分次任意还本法,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等。

  (5)贷款额度

  各银行规定不尽相同,不同质物贷款额度也有所区别。

  4.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1)贷款的受理和调查

  调查质物的有效性、真实性。检验质物是否已冻结或设定质权,票面记载的事项与银行内部的记录是否一致。

  借款人应提供本人名下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作为贷款收款账户。

  (2)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对符合网点审批质押贷款权限和要求的,可由网点负责人或业务主管在审批授权范围内审批;对不符合网点审批要求或不在网点审批权限内的,超出网点审批权的或网点无质押贷款授权的,根据申报材料和有关规定审批。

  贷款额度起点为5 000元;贷款最高限额应不超过质押权利凭证面额的90%;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5 000元;贷款最高限额应不超过记账式国债账户余额的80%。

  (3)贷款的签约和发放

  经办人员应按审批意见,指导客户填写“个人质押贷款合同”。

  对于网点审批的,执行质权设定、贷款发放和贷款结清、解除质权必须换人操作。本网点经办受理调查业务的柜员不得进行贷款发放操作。

  (4)贷后与档案管理

  ①档案管理。贷款发放后,“贷款转存凭证”的业务部门留存联应返回信贷部门存档。

  ②贷后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检查包括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的变更,根据检查结果及时更新信息。质物检查:质物冻结的有效性;质物保管是否存在漏洞等。

  ③贷款本息回收。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贷款结清后,客户凭结清证明、质押收据和本人身份证件领回质物。

  ④贷款要素变更。贷款发放后,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总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调整;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一般应提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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